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1102行审74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组织代码00577717-7。
法定代表人:王喜成,局长。
被执行人:张伟峰,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以被执行人张伟峰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漯国土监源罚(2018)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提供的执行依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以被执行人张伟峰违法占用土地建养殖场为由,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漯国土监源罚(2018)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内容为: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6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湾王村;
二、没收非法占用的1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的160平方米土地处以3元/平方米罚款,计:480元。该处罚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送达被执行人张伟峰。2018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伟峰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全部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提供的执行根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因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违法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没有实施没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不具有可执行性,故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漯国土监源罚(2018)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谢建民
人民陪审员 王锐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