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京0102执恢1494号

徐大同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徐大同;曹瑞平;曹继东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2执恢1494号

申请执行人:徐大同,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曹继东,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曹继东,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徐大同与被执行人曹继东、曹继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66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大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徐大同返还借款本金一百五十五万元及相关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的标准,自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曹瑞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清偿之后以其清偿金额为限向曹继东追偿。由于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并未执行完毕,故本院经复查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上述司法专邮因送达地址无人被退回。2、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9年6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为×××号、×××号、×××号共三辆机动车,但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5、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振

审判员 郑炳汝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谭思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