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483执4656号
申请执行人:林秀燕,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颜建潮,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3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颜建潮银行存款人民币971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传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