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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83执4656号

林秀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5-23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秀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483执4656号

申请执行人:林秀燕,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颜建潮,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3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颜建潮银行存款人民币971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传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