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陕0602刑初字385号

马军军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8-31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马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陕0602刑初字385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军军,男,1988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县,住子长县,2010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3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8)第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军军犯强奸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军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马军军驾驶陕JXXXXX车在宝塔区罗家坪准备揽客,看见被害人郭某某独自行走,当得知郭某某到延安技术学院时,马军军谎称其到枣园拉人,顺路可以将郭某某送到学校,郭某某上车后马军军将其拉至宝塔区枣园镇八一敬老院西面无人的土路上,对郭某某进行威胁、殴打的手段,在其驾驶J28S75车副驾驶座将郭某某强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军军使用威胁、暴力手段的手段强奸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军军判处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在庭审中被告人马军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意见,当庭自愿认罪,并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马军军驾驶陕JXXXXX车在宝塔区罗家坪准备揽客,看见被害人郭某某独自行走,当得知郭某某到延安技术学院时,马军军谎称其到枣园拉人,顺路可以将郭某某送到学校,郭某某上车后被告人马军军将其拉至宝塔区枣园镇八一敬老院西面无人的土路上,对郭某某进行威胁、殴打,后在陕JXXXXX车副驾驶座将郭某某强奸。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军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辨认经过及照片、现场勘察及笔录与照片、常住人口查询信息、情况说明、门诊病历、子长县人民法院(2010)子刑初字第013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文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军军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胁、殴打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军军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军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军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02年3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拓宏戈                                     

审 判 员   陈晓霞                                    

人民陪审员   石洁泉  

二0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