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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981执1179号

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兴亚电机有限公司、黄洪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兴亚电机有限公司;黄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81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解放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216780-8。

法定代表人:林树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忠、黄凌宇,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安市兴亚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镇溪东村桥头6号,组织机构代码67845360-1。

法定代表人:王鸣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洪,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兴亚电机有限公司、黄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6)闽0981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870249.97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6500元、执行费11103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告知申请执行人法院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范松荣 执行员  詹金华 执行员  黄仲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施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