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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802执1448号

榆林嘀嘀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大漠之光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榆林嘀嘀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大漠之光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802执1448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嘀嘀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圣景名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浩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大漠之光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新文巷10号摩登主场8幢1单元10205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榆林嘀嘀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大漠之光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947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大漠之光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嘀嘀到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西安大漠之光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西安大漠之光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大漠之光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西安大漠之光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大漠之光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无足额可供执行的存款,只有零星存款,本院随将查询结果预告申请人,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对零星存款采取强制冻结措施。 2.对申请执行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提供的被执行人西安大漠之光企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新文巷10号摩登主场8幢1单元10205号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查询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信息,反馈信息显示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蔡 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