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684民初3882号原告孙立芳,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涵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翠,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孙立芳与被告李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立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秋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