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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84民初3882号

孙立芳与李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1-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立芳;李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684民初3882号原告孙立芳,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涵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翠,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孙立芳与被告李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立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秋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