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2执恢1474号
申请执行人:田雪,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利隆鑫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张祖花,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申请执行人田雪与被执行人张祖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57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雪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
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起至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七日止,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计算)。如果被告张祖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并未执行完毕,故本院经复查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上述司法专邮因送达地址无人被退回。2、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矿机北路×号楼×层×号房产进行了查封。由于本案涉案房屋为央产房,并向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科去函了解该房屋实际情况,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管理科回函表示不同意将上述房屋拍卖,故不具备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司法处置的条件。4、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振
审判长 郑炳汝
审判长 许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谭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