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426执712号之一

毛德成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0-23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缴违法所得
当事人
毛德成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26执712号之一 移送部门:尤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毛德成,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 本院作出的(2017)闽0426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向被执行人毛德成追缴犯罪所得赃款。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4月2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尤溪县经济适用房,因该房产办证未满五年,暂时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财产调查,据社区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常年在外,下落不明,社区里有居住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或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世生

审判员  黄文兴

审判员  陈新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孝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