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25执恢236号申请人杨智,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职员,住宾县。被执行人张久飞,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被执行人张久富,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被执行人杜洪涛,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本院在执行杨智诉被告张久飞、张久富、杜洪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商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久飞及杜洪涛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轻微不足以支付案款,故只采取了冻结措施。另发现被执行人张久富银行存款人民币28400.00元,已冻结并扣划完毕,案款已于2018年11月23日支付给申请人杨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商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繁影
审判员 梁 利
审判员 孙洋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