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恢1564号
申请执行人:吴松轩,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2日,住绵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顾晓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吴松轩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9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顾晓东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雅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杰 .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