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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执恢1564号

吴松轩、顾晓东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吴松轩;顾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恢1564号

申请执行人:吴松轩,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22日,住绵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顾晓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吴松轩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9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顾晓东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雅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杰 .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