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4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王月辉,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胡浩,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岳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月辉与被执行人胡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胡浩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浩银行存款332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浩应得收入33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胡浩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开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赵云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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