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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4执1096号

王月辉、胡浩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月辉;胡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4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王月辉,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胡浩,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岳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月辉与被执行人胡浩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胡浩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浩银行存款332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浩应得收入33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胡浩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开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赵云冲

书记员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