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422民初3238号
原告:肖后翠,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彭兴国,男,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
原告肖后翠与被告彭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严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肖后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25000元整;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7年4月4日。被告因生意需要,遂向原告提出借款人民币125000元的需求,原告当天便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上述借款,约定好的10天还款期限,但被告却以手机关机,信息不回的方式拒绝偿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原告肖后翠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查无此人,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后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退还原告肖后翠。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舒曼
书记员娄启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