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02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王晓婷,女性,1979年09月14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李小月,女性,1981年05月01出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王晓婷与李小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0**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小月借款合同纠纷存款57607.2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