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2执2693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负责人刘熙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白银润泽工贸有限公司,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法定代表人张绪安,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绪安,男,汉族。被执行人白银世纪缘商贸有限公司,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法定代表人张世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海霞,女,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行申请执行白银润泽工贸有限公司、张绪安、白银世纪缘商贸有限公司、李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402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银润泽工贸有限公司、张绪安、白银世纪缘商贸有限公司、李海霞的银行存款681234.8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含执行费9121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火荣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