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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2民初6671号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育麟、张正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育麟;张正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2民初6671号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租期至2019年9月30日)。

法定代表人:张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吉,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珊,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育麟,男,汉族,1994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张正金,男,汉族,1990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育麟、张正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