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2民初6671号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租期至2019年9月30日)。
法定代表人:张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吉,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珊,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育麟,男,汉族,1994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张正金,男,汉族,1990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育麟、张正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