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25执恢227号申请人马野,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宾县。被执行人吴悦,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被执行人李子斌(曾用名李子彬),男,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马野与被告吴悦、李子斌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00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009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繁影
审判员 梁 利
审判员 孙洋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