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603执7315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浙0603执7315号 黄礼斌: 你(单位)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2017)浙0603民初8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支付执行款8857.83元及相关利息;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负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 (4)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5元。 二、如你(单位)逾期不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将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 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出境; 3、限制高消费行为; 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三、如你(单位)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或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 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 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 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特此通知。 附:开户名称: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法院执行款专户 开户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号:黄礼斌(缴款账号:62×××52)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