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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802执2954号之一

丁芳萍、朱贵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芳萍;朱贵华;高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802执29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芳萍,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朱贵华,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高燕,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丁芳萍与被执行人朱贵华、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8民终6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贵华、高燕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芳萍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贵华偿还申请执行人丁芳萍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要求被执行人朱贵华、高燕偿还申请执行人丁芳萍借款本金50000元、要求被执行人朱贵华、高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要求被执行人朱贵华承担本案受理费9776元、被执行人高燕承担本案受理费1086元、被执行人朱贵华、高燕承担本案执行费36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丁芳萍与被执行人朱贵华、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经依据(2017)皖1802民初165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朱贵华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及住房公积金1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朱贵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续行冻结期限一年。

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朱贵华住房公积金收入人民币130000元,续行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汪子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