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802执29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芳萍,女,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朱贵华,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高燕,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丁芳萍与被执行人朱贵华、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8民终6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贵华、高燕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芳萍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贵华偿还申请执行人丁芳萍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要求被执行人朱贵华、高燕偿还申请执行人丁芳萍借款本金50000元、要求被执行人朱贵华、高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要求被执行人朱贵华承担本案受理费9776元、被执行人高燕承担本案受理费1086元、被执行人朱贵华、高燕承担本案执行费36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丁芳萍与被执行人朱贵华、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经依据(2017)皖1802民初165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朱贵华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及住房公积金1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朱贵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续行冻结期限一年。
二、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朱贵华住房公积金收入人民币130000元,续行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汪子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