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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2999号

洪小飞、彭军、杨文莹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洪小飞;彭军;杨文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执2999号 申请执行人洪小飞。 被执行人彭军。 被执行人杨文莹。 洪小飞申请执行彭军、杨文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0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彭军、杨文莹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向被执行人彭军、杨文莹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张绍忠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