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7执2999号 申请执行人洪小飞。 被执行人彭军。 被执行人杨文莹。 洪小飞申请执行彭军、杨文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04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彭军、杨文莹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向被执行人彭军、杨文莹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2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张绍忠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