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兰娟,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韦敏,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区。 黄兰娟申请执行韦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民终3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韦敏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柳和路1号半岛荔园2号楼B单元1401号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袁小辉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春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