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桂0103执4660号之一

黄兰娟、韦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兰娟;韦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兰娟,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韦敏,女,197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来宾市区。 黄兰娟申请执行韦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民终3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韦敏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柳和路1号半岛荔园2号楼B单元1401号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袁小辉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春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