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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603民初35号

、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603民初35号

原告:漳州芗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1901G。

法定代表人:郑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溪泉,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宏,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科能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开发区横六路科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76507637Q。

法定代表人:蔡景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锴威,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漳州芗江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芗江酒店公司”)与被告漳州科能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芗江酒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溪泉、郭振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景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锴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芗江酒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154000元。诉讼过程中,芗江酒店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483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闽E×××××号考斯特大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3RZ2916004,车架号:JTGFM518704002338)初次登记时间为2003年2月12日,原系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所有。2014年11月24日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以漳委办(2014)117号《关于车辆调拨的通知》,将此车辆调拨给原告芗江酒店作为工作用车,据此原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持续办理车辆年检和保险手续。2017年2月23日原告派员到被告科能机动车辆有限公司为闽E×××××号大型客车年检,该车经被告上线检测结果:各项指标合格;检测结论:通过。然而,被告错误将该车认定属于“黄标车”,告知强制报废,并于当天出具一份《漳州市黄标车淘汰告知书》给原告;2017年2月24日原告按被告的《漳州市黄标车淘汰告知书》到相关单位办理报废手续,此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为证;2017年3月6日原告到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书》;2017年3月7日原告到芗城区办理黄标车报废补贴事项,被告知该车辆无黄标车信息;当天原告又到芗城区环保局查询,该车辆不属于黄标车目录里的号码;2017年3月8日原告到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环保局窗口查询确认:闽E×××××号考斯特大型普通客车无黄标车信息,属“绿标”,可以通过年检,继续使用。据《中国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报价单》证实:闽E×××××号考斯特大型普通客车的损失保险金额为154000元。另漳州芗江酒店因改制于2016年12月26日名称变更为漳州芗江酒店有限公司。 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辩称,闽E×××××号大型客车属于黄标车是根据环保厅系统做出的结论,在这过程中我们没有过错,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不合理,《漳州市黄标车淘汰告知书》不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黄标车是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报废,原告做为国有企业应当对国家政策支持,我们检测机构是按照规定,希望对方可以理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诉讼费等。 芗江酒店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下发的漳委办(2014)117号《关于车辆调拨的通知》复印件一张、《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闽E×××××号考斯特大型普通客车的产权开源及该车系原告所有,即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一份、《漳州市黄标车淘汰告知书》一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一份、《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一份,以上均为复印件,证明1、闽E×××××号考斯特大型普通客车经被告上线检测结果合格,检测结论通过;2、被告错误认定闽E×××××号考斯特大型普通客车为“淘汰黄标车”,告知原告应将该车依法报废;3、原告已按被告的要求执行,将闽E×××××号考斯特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报废和回收,并依法注销。证据三《机动车辆保险单》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报价单》一份,证明闽E×××××号考斯特大型普通客车检测前已办理保险手续,检测时保险公司已估算该车价值为154000元,可证明原告的损失。证据四光盘一份,证明被告错误将该车认定为淘汰车,并告知原告将该车依法报废,其行为导致原告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证据五、检测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因本案损失鉴定支付鉴定费3000元。 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经质证认为,证据一至证据三、证据五没有异议,但证据二中的《漳州市黄标车淘汰告知书》有异议,对证据四认为通话中的当事人不能确认,关联性不能确认。 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举证如下:证据一、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黄标车认定标准;证据二、漳政办【2017】2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司关于印发提升漳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专项行动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五页中明确2017年11月前完成黄标车全面淘汰;证据三、闽E×××××在福建省环保厅的检测站管理系统中查询结果。证明闽E×××××排放属国零。 芗江酒店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里面并没有明确说明黄标车认定的时间,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文件里面并不能证明讼争的车辆是属于淘汰的黄标车;对证据三,不能证明该辆车辆属于黄标车。国产的汽车可认定为黄标车,是进口的汽车就不属于黄标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芗江酒店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下发的漳委办(2014)117号《关于车辆调拨的通知》、《机动车行驶证》、《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报价单》、鉴定费发票及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提供的证据一、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黄标车认定标准;证据二、漳政办【2017】2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司关于印发提升漳州市环境空气质量专项行动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认定,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芗江酒店公司提供的《漳州市黄标车淘汰告知书》,虽然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提出异议,但对该告知书系其提供的事实没有异议,故依法应予认定;对证据四通话录音,因该录音内通话人物未明确身份,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故不予认定。对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提供的证据三闽E×××××在福建省环保厅的检测站管理系统中查询结果,芗江酒店公司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仅认为不能证明涉案闽E×××××号车属黄标车。故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芗江酒店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根据芗江酒店公司的委托对芗江酒店公司所属的闽E×××××号考斯特车进行检测,并于同日出具一份《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并发放一份《漳州市黄标车淘汰告知单》。《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认定闽E×××××号车辆在过量空气系数、怠速及高怠速三项检测均合格,检测结论为通过。同时该报告中检测车辆信息关于排放标准一栏为国零。《漳州市黄标车淘汰告知单》告知芗江酒店闽E×××××号车辆属于被淘汰的黄标车,并提示及时到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输车辆的报废手续。 2017年2月24日,芗江酒店公司将闽E×××××号车辆报废,并取得回收单位及漳州市商务局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于2017年3月6日向漳州市公安局交通区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 另,闽E×××××号考斯特大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3RZ2916004,车架号:JTGFM518704002338)初次登记时间为2003年2月12日,原系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所有。2014年11月24日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以漳委办(2014)117号《关于车辆调拨的通知》,将此车辆调拨给原告芗江酒店作为工作用车,并于2014年11月27日登记所有人为漳州芗江酒店。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漳州市环境保护局就汽车排放标准的判定及黄标车的认定问题进行调查。漳州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供《关于闽E×××××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说明》,解释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的闽E×××××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上的排放标准是由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自行判定。 本院还根据芗江酒店公司的申请对涉案闽E×××××号车辆报废时的价值进行评估。福建建友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6日作出闽建友评报字第20186010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成本法评估闽E×××××号车按正常使用、无异常毁损前提下以2017年2月24日为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48300元。芗江酒店公司支付评估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闽E×××××号车辆是否属黄标车?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应否对闽E×××××号车辆的报废承担责任? 关于涉案闽E×××××号车辆是否属黄标车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而根据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体现的车辆信息,涉案的闽E×××××号车辆的排放标准为国零。因此,涉案的闽E×××××号车辆排放标准低于黄标车的国一指标要求,应属于黄标车。芗江酒店公司认为涉案的闽E×××××号车辆不属黄标车,应属绿标车,却未能举证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涉案的闽E×××××号车辆应属黄标车。 关于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应否对闽E×××××号车辆的报废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是否具有黄标车的认定职能,也即涉案车辆是否黄标车是不是由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认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此,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作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职能仅为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没有黄标车的认定职权。

二、客观上,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试报告》的检测结论也仅对涉案车辆的三项测试项目进行检验,并未对涉案车辆的排放标准作出判断。漳州市环境保护局也说明涉案车辆信息中的国零排放标准系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自行判定。因此,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并不具体黄标车认定职能。其次,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漳州市黄标车淘汰告知单》的行为认定。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在告知单中告知芗江酒店公司的涉案车辆属于被淘汰的黄标车,并请芗江酒店公司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如前所述,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系私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仅有机动车检验职能,因此其告知行为应属私法行为,不具有公法性质的强制性。因此,涉案车辆是否进行报废处理,处分权仍在芗江酒店公司。同时,芗江酒店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对涉案车辆的具体属性信息必然更为清楚,其进口车属性是否排除黄标车认定标准应主动查询并确认是否属国家淘汰黄标车范围后再处理。但芗江酒店公司并未充分咨询的情况下就予以报废处理,依法应对其处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第三,鉴于芗江酒店公司报废涉案车辆的行为系自身自主决定,但客观上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的告知行为对芗江酒店公司的报废涉案车辆行为的一个动因,也即对涉案车辆的报废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如前所述,芗江酒店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车辆不属报废范围。因此,涉案车辆报废符合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报废行为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报废后果属履行政策所需,故不存在权益受损的事实。因此,芗江酒店公司主张科能机动车检测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漳州芗江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7.5元,减半收取503.75元,由芗江酒店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长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