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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1执2553号

邱方定、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邱方定;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21执2553号 移送执行人: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邱方定,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金堂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邱方定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人民法院(2018)川0121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邱方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方定立即缴纳罚金3000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登记;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对罚金3000元的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的行为执行,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已协助本院予以没收,该项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金堂人民法院(2018)川0121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第一项中,即“并处罚金3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林

审判员 蒋康明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易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