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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刑终939号

939史如毛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史如毛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刑终93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如毛,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2010年3月15日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如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8)苏0583刑初12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史如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如毛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史如毛撤回上诉的要求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如毛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刑初12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海生

审判员  高 杰

审判员  蒋 峻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敏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