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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22民初6366号

马庭陆与马永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庭陆;马永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22民初6366号

原告:马庭陆,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马永丰,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马庭陆与被告马永丰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马庭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庭陆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卫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