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22民初6366号
原告:马庭陆,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马永丰,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原告马庭陆与被告马永丰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马庭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庭陆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卫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