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724民初3479号

3479吉廷华与唐文伍、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10-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吉廷华;唐文伍;张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724民初3479号

原告:吉廷华,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男,1961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唐文伍,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张红梅(系唐文伍之妻),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原告吉某与被告唐文伍、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文伍、张红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日,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后原告向两被告索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唐文伍未作答辩。张红梅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日,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后原告向两被告索款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两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借款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对所欠款项应负共同偿还责任。至于利息,原、被告在借条上约定月利率为2%,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唐文伍、张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吉延华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853元,由被告唐文伍、张红梅负担(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曹 震

人民陪审员  尹运平

人民陪审员  潘 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卢晨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