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638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侠,女,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雄县。
被执行人:刘福通,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住雄县。王春侠与刘福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雄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福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春侠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福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8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邮寄向被执行人刘福通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进行以下执行调查措施: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福通名下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措施依法查询了雄县房屋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雄县支行、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协助执行单位,被执行人刘福通名下未发现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8月20日法院干警到雄县××村委会调查,反馈对被执行人刘福通财产情况不清楚。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刘福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8年12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王春侠,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款384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476元,共计金额39251元,本案已履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金额合计39251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福通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春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永辉
人民陪审员 及爱民
人民陪审员 刘 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嘉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