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云0402执1184号

玉溪市驰骋商贸有限公司、金玉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5-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玉溪市驰骋商贸有限公司;金玉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402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玉溪市驰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红塔大道**西门町******。法定代表人唐顺周,经理。被执行人金玉奎,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申请执行人玉溪市驰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玉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的(2018)云040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金玉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向玉溪市驰骋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4月6日云F×××**号车辆的租金30000元及玉溪市驰骋商贸有限公司代其垫付的交通违章罚款600元;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金玉奎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金玉奎支付申请执行人玉溪市驰骋商贸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4月6日云F×××**号车辆的租金30000元及垫付的交通违章罚款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5元;应交执行费359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312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玉奎下落不明,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云0402执118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王晟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执行员 马   世   超

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