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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902民初334号

原告唐静元与被告王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唐静元、被告王新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902民初334号 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对原告唐静元与被告王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晋09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晋09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唐静元王新生到庭参加诉讼,…”补正为“原告唐静元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员  温国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朝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