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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426执1823号之一

余然森、蔡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0-22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然森;蔡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26执18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然森,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执行人:蔡坚,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然森与被执行人蔡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8)闽0426民初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然森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自2018年5月15日以来,申请执行人王丽丽、颜邦耀、李文婧、余然森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坚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本院均已立案受理。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坚与案外人陈世榕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尤溪县城××室及19杂物间房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蔡坚银行存款。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申请执行人均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蔡坚与案外人陈世榕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尤溪县城××室及19杂物间房产,本院已在(2018)闽0426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丽与被执行人蔡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将本案并入(2018)闽0426执1063号申请人执行人王丽丽与被执行人蔡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并执行,待房屋拍卖成交后,对拍卖款统一分配,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故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8)闽0426执1063号申请人执行人王丽丽与被执行人蔡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426执18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罗世生

审判员  黄文兴

审判员  陈新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孝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