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民终3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正洲,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吉春,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审
被告:饶鑫,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上诉人易正洲因与被上诉人冯吉春,原审被告饶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调查,合议庭认为事实已经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采取法院专递邮件方式向原审被告饶鑫邮寄民事诉状、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邮寄地址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定的送达地址。在该法院专递未妥投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穷尽送达方式向原审被告饶鑫送达诉讼文书。故一审法院在未经合法传唤原审被告饶鑫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易正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熊 品
审判员 刘 煜
审判员 汪冬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贾伟
书记员程正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