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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执会恢35号

张亮、杨丽璟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亮;杨丽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03执会恢35号

申请执行人:张亮

被执行人:杨丽璟 本院在执行张亮与杨丽璟离婚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2006)运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胡树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回晓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