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03执会恢35号
申请执行人:张亮
被执行人:杨丽璟 本院在执行张亮与杨丽璟离婚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2006)运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胡树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回晓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