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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302执恢399号

陈道科、陶润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道科;陶润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302执恢399号

申请执行人:陈道科,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麒麟区。

被执行人:陶润源,男,回族,1990年10月13日出生,住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道科申请执行陶润源故意伤害一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麒刑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道科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454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陶润源服刑至今,无履行能力,其妻肖佳燕代赔付868元,申请执行人陈道科身体残疾,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金。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道科符合救助条件,现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陈道科发放执行救助金45000元,申请执行人陈道科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8)云0302执恢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晓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何洪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