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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2201执1194号

尤东梅与宝丰永兴玻璃经销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尤东梅;宝丰永兴玻璃经销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新2201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尤东梅,女,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宝丰永兴玻璃经销部,住所地:哈密市八一路宝丰市场**永兴玻璃经销部。

诉讼代表人:管兴福,其他不详。申请执行人尤东梅与被执行人宝丰永兴玻璃经销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新2201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中,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2201民初3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永     利

审判员 田          仲

审判员 阿不都卡德尔·阿不力米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艾 克 热 木 江 · 艾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