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983执恢292号 申请执行人刘长勇,男,1977年1月24日生,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谢星,男,1985年5月28日生,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谢光华,男,1971年8月27日生,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高安市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赤土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969449105。 法定代表人谢星,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勇与被执行人谢星、谢光华、高安市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谢星、谢光华、高安市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星、谢光华、高安市辉煌钢结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中,
本院查明,该案在审理阶段以(2017)赣0983执保4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谢星和案外人况小利位于高安市高安大道清华名居3幢7—8层608室房屋,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19)赣0983执恢73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谢星和案外人况小利位于高安市高安大道清华名居3幢7—8层608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赣(2016)高安市不动产权第0006146,房产证号为1—××1)。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