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5民终4860号

陈燕燕、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陈燕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终48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燕,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树有,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远,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世纪大道843号之1号楼。

法定代表人:汤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威,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燕燕与上诉人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11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117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燕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41元、泉州世茂新领域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萍

书 记 员 陈其国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1-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