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8执8559号
申请执行人:刑二庭。
被执行人:杨显贵,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本院在执行刑二庭移送执行杨显贵罚金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显贵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显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院暂不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杨显贵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哲
审判员 毛金柯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储志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