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7民初14064号之一
原告:蒋薇华,女,195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李爱国,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蒋薇华诉被告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谢 铭
审 判 员 洪 飞
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思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