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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7民初14064号之一

蒋薇华与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3-0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薇华;李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7民初14064号之一

原告:蒋薇华,女,195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李爱国,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蒋薇华诉被告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谢 铭

审 判 员  洪 飞

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思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