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黑0111执949号

李大伟、刘志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6-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大伟;刘志国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11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伟,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达市。

被执行人:刘志国,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2017)黑0111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李大伟与刘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15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志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刘志国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刘志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志国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李大伟,申请执行人李大伟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1民初164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姜 龙

审判员  吴 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