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0111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伟,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达市。
被执行人:刘志国,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2017)黑0111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李大伟与刘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15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志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刘志国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刘志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志国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李大伟,申请执行人李大伟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11民初164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姜 龙
审判员 吴 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