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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881民初3056号

长程电缆有限公司与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4-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程电缆有限公司;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881民初3056号

原告:长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九州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7894950465。

法定代表人:钟海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春勇,广东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石岭镇沙塘工业区地块二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068458106K

法定代表人:刘永廉,总经理。

原告长程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许志清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陈洪森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长程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海明的委托代理人吴春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程电缆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被告双方分别于2017年3月9日、2017年4月8日签订《长程电缆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力电缆产品,两份合同金额合计为219711元,合同约定:货到个月内付清合同货款:被告如逾期30天未完全支付货款的与理需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值20%的违约金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2017年3月15日、2017年4月19日向被告发货,累计货款金额合计为219711元,虽然原告多次催促,至立案之日,被告仍然没有结清上述货款给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从速向原告结清货款21971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942.2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上述货款为本金按2%的月利率、自2017年4月15日起计至结清之日止);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营业执照,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3、供货合同、发货单,证明原告发货给被告;4、企业机读档案资料,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不应诉,不签答辩,也没有证据向本院提交。经庭审审核,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材料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分别于2017年3月9日、2017年4月8日签订两份《长程电缆有限公司供货合同》,(合同编号:SC1703-0010,金额80583元;合同编号:SC1704-0002,金额139128元),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电力电缆,两份合同金额合计为219711元。合同记载主要内容是:第四条: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无预付,甲方下单生产,货到一个月内付清合同总款。……;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若未及时按合同第四条(结算)支付甲方货款,则乙方需缴纳应交货款千分之一每天作为违约金补偿给甲方。(2)乙方逾期30天未向甲方完全支付货款的,则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值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分别于2017年3月15日、2017年4月19日向被告供货,累计货款金额合计为219711元。被告派员在原告两份《销售发货单》上签名确认收货。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能偿还货款给原告。原告经追讨货款无果,于2018年11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原告长程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被告名下财产进行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庭审当日,被告主动偿还50000元给原告,并与原告初步达成还款意向。因双方未能在还款意向协议书中签名盖章,该还款意向是否属双方真实意思,本院无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原告依双方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请求被告付清货款21971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经济损失,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原告既主张按2%利息计算,又请求违约金。依上述规定,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欠款利息应从逾期之日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日息0.00067)计算。按合同约定,被告逾期30天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的,开始计算经济损失。据此,原告第一批货(值款80583元)2017年3月15日被告签收、第二批货(值款139128元)2017年4月19日签收;计至庭审之日2018年11月27日,第一批货款80583元逾期591天,利息计算为31908.45元(80583×0.00067×591),第二批货款139128元逾期556天,利息计算为51827.96元(139128×0.0067×556),两笔货款利息合计83736.41元。减除被告己支付的利息50000元,实际尚欠利息33736.41元。被告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货款人民币219711元及按年利率24%承担支付2018年11月28日以后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给原告长程电缆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计至2018年11月27日止逾期付款利息33736.41元给原告长程电缆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长程电缆有限公司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27元,由被告廉江市威宇家具有限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长程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志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洪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