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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1执恢440号

太原五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太原双塔商城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太原五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太原双塔商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晋01执恢440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五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五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康,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太原双塔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双塔街63号。

法定代表人:马有根,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太原五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太原双塔商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太原五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恢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太原双塔商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34400元。

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马立英

审判员 杨小民

审判员 严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琚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