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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1024民初1120号

闫某与余某、李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某;余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1024民初1120号

原告:闫某,住合水县。

被告:余某,现在46岁,住合水县。

被告:李某,现年45岁,住合水县。

原告闫某与被告余某、李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闫某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闫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闫某负担。

审判员 崔 鹏

审判员 彭智明

审判员 李传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都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