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1024民初1120号
原告:闫某,住合水县。
被告:余某,现在46岁,住合水县。
被告:李某,现年45岁,住合水县。
原告闫某与被告余某、李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闫某于2018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闫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闫某负担。
审判员 崔 鹏
审判员 彭智明
审判员 李传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都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