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29民初1298号
原告:朱志锦,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翁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男,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女,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忠,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翁源县。
原告朱志锦与被告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朱志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志锦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东杰
人民陪审员 李 莎
人民陪审员 沈奕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