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229民初1298号

朱志锦与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志锦;刘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29民初1298号

原告:朱志锦,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翁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男,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女,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忠,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翁源县。

原告朱志锦与被告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朱志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志锦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东杰

人民陪审员  李 莎

人民陪审员  沈奕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