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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34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9-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志如、武汉雅和源田庆堂老茶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如,武汉雅和源田庆堂老茶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3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志如,男,1961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汉雅和源田庆堂老茶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启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雅和源田庆堂老茶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武汉雅和源田庆堂老茶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福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