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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陈增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陈增穆,王志香,陈滨,邓有丽,陈昌球,林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6527072F。负责人:陈汉榕,行长。被执行人:陈增穆,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王志香,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滨,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邓有丽,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滨、邓有丽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陈昌球,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林桂梅,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增穆、王志香、陈滨、邓有丽、陈昌球、林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以愿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8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许军龙审判员  肖 懿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卢皛雨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