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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广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广建,吴兆庚,张德仁,许有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15818651-1。法定代表人:李铭生,理事长。被执行人:吴广建,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吴兆庚,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张德仁,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许有甘,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广建、吴兆庚、张德仁、许有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愿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执1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许军龙审判员  肖 懿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桂英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