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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桂兰申请执行王玉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兰,王玉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1184号申请人:张桂兰,女,汉族,1949年10月22日,农民,兴城市羊安乡。被执行人:王玉厚,男,农民,1944年2月16日,住兴城市羊安乡。张桂兰申请执行王玉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兴旧民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桂兰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玉厚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旧民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山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