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余恩德与孙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恩德,孙银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4259号原告:余恩德,男,194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孙银秀,女,196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余恩德与被告孙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余恩德于2017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恩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恩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恩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海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