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3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奇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592号原告: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万寿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黎毅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安,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奇军,男,1977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债权转让和物业管理费4506.60元及违约金901.32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7日,重庆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被告所欠的物业管理费转让给原告,加上被告欠原告2017年6月前的物业管理费共计4506.60元。原告向被告发送书面催收无果,故起诉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履行先书面催收的义务,直接提起诉讼,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璟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森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