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督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美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于耀武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美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耀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督107号申请人:吉林市美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红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伟刚,吉林市丰满区金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于耀武,住吉林市。申请人吉林市美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于耀武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28日发出(2017)吉0202民督10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于耀武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支付令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已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202民督10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88元,由申请人吉林市美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历建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 雪 搜索“”